稼轩分享 | 2020年工伤赔偿实务操作
✎ 第 423 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李斌 、王锋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以上时限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若存在以上情形,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二)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时间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还需注意,此处的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选择救济途径。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当医疗费超出目录或者服务标准的情况下,该医疗费是由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这个问题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但是,部分法院会认可超出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详见(2014)苏中民终字第03483号、(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60号、(2017)京0105民初5958号判决书。
(二)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职工高位截瘫,后期需要康复师每天做康复按摩以及康复活动,这部分费用如果符合规定,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次,关于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5号)文件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124.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499.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874.83元。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八)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
1. 一级——四级伤残: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75%
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根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因此,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2. 五级——六级伤残:本人工资×70%;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注意: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
1. 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标准:(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2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21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七级——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标准:(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处应该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准。
注意: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20年2月19日发布调查数据
1. 201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26元;
2. 2019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1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35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4993元(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9》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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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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